进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法治化水平

2021-11-25 11:11:00 来源:央广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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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原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作出的新规定,是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法治保障。《规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构建了较为系统的法治框架,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法治方案,将进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规定》的主要特点是:

  一、完善信用立法,实现良法善治

  本次出台的信用管理新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监管的新部署、新要求,遵循法治逻辑,整合了原有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作为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一部重要部门规章,《规定》有效衔接《旅游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涵盖面较为广泛。《规定》共九章三十七条,除附则外,主体部分共有八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责以及信用管理的社会参与等内容,第二章至第八章则就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失信主体认定等信用监管机制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与信用主体的权利保障等作出了专门规定。相关信用监管规定顺应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发展要求,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将进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的法治化水平。这为确保信用监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升监管效能,实现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遵循法治原则,强化法治引领

  《规定》第二条确立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关联原则、保护权益原则和审慎适度原则。这些法治原则体现了整部《规定》的指导思想、制定思路和价值追求,既是对近年来我国信用法治经验的提炼和总结,也是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展信用监管的基本法治遵循。其中,依法行政原则强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信用监管;合理关联原则要求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失信惩戒要与其失信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避免行为与后果之间以及措施与目的之间的不当联结;保护权益原则主要强调保护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审慎适度原则强调政府部门要审慎合理地行使监管权力。由此,四项法治原则以依法行政原则为先导,其他各项的法治原则相互协同,成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重要的法治指南,有助于规范监管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主体及社会利益,促进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平衡。

    三、遵循信用逻辑,夯实法治基础

  当前,我国正着力打造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其核心机制包括信用信息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守信激励机制、信用修复机制、信用服务机制和信用承诺机制等。新出台的《规定》遵循了信用制度的运行逻辑,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失信主体的认定及管理、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等内容进行了体系化构建,全面衔接了信用监管的各个重要环节,有利于实现全生命周期以及全过程的信用监管,也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法治指引。

  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方面,《规定》通过四个条文规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工作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的具体范围、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以及信用信息的归集路径等内容。在失信主体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基于失信行为与惩戒力度相适应的考量,《规定》区分了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分别规定了这两类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在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方面,《规定》主要确立了合法、必要、安全的基本原则,规定失信主体信息公开应坚持“谁认定、谁公开”,并建立了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制度,要求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同时也确立了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查询和更正机制。在信用修复方面,为了鼓励失信主体纠错自新,《规定》区分了主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种情形,并分别明确了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同时规定了不予修复的情形。此外,《规定》还确定了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实施主体以及结果应用规则,并规范了信用承诺的应用,明确了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据此,《规定》有效满足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实践的需要,夯实了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

  四、统筹两大市场,实现规则整合

  《规定》依据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职能定位,全面整合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信用监管机制,实现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信用管理的整体立法调整。

  其中,对失信主体的认定和管理关乎信用主体的切身利益,始终是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信用主体所在市场领域的不同,《规定》分别制定了针对性、专门化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对文化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根据其市场经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及信用管理需要,将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规定为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而针对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则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等情形规定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针对文化市场的严重失信主体和旅游市场的严重失信主体,《规定》分别制定了体现市场和行业特色的监管措施,从而统筹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法治化水平。例如,在文化市场方面,针对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规定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旅游市场方面,针对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规定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总体来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部署,遵循信用监管的法治逻辑,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整合统筹文化和旅游两个市场的信用管理规则,形成了科学周密的信用监管规则体系,必将进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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